天津、河北各银保监分局,北京、天津、河北各中资银行、各信托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各消费金融公司、各汽车金融公司,北京、天津、河北各中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天津、河北银行业协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学会):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要求,推动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促进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
一、本通知所指新市民是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北京市、天津市或河北省城镇居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二、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围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主动对接京津冀新市民较为集中的重点区域,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以及创业就业、住房安居、培训及子女教育、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提高京津冀地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三、京津冀地区大中型银行应针对新市民跨区域流动特点,加强本系统京津冀三地内的分支机构联动,积极探索以新市民输入地的分支机构为贷款主办行、输出地的分支机构为贷款协办行的协同贷款,开展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等环节业务合作,提高申贷获得率和贷款审批效率。京津冀三地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加强业务协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开展跨区域跨机构的授信合作。
四、对于新市民申请的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鼓励京津冀地区商业银行允许新市民以其京津冀三地内的异地押品提供增信。业务办理地分支机构和押品所在地分支机构加强押品受理、调查、估值、审批等环节业务协同合作。
五、优化道路交通事故车险理赔异地办理机制,鼓励京津冀地区保险公司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优化理赔流程,实现京津冀三地内的异地出险车辆可在京津冀同家保险公司任一网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探索推进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在承保地或事故发生地进行车辆维修的服务形式。探索京津冀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
六、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可将考核激励适当向个人消费业务倾斜,聚焦新市民消费金融需求,适度发展消费信贷和保险产品服务,提升住房、汽车等大宗消费和养老、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餐饮、住宿、旅游、装修等服务消费的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七、鼓励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适当减免跨行柜面汇款手续费、跨行ATM机存取款手续费等费用,进一步优化开户规定,降低保费门槛与起保要求;充分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新市民申贷、结算、投保、理赔等业务所需资料和手续环节,为新市民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八、支持京津冀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服务渠道,完善支付功能和结算方式,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满足医保、医疗、医药等支付场景需求,提升新市民异地就医的便捷度和自由度。
九、总部位于京津冀地区的法人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本机构京津冀新市民金融服务统一协调机制,探索推出差异化的授信支持政策或保险费率优惠条款等,适当授权,简化审批,理顺京津冀分支机构在客户营销、业务考核与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京津冀地区的银行业保险业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部资源倾斜,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质效。
十、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对接当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或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地方人社局、公安局等相关委办局的沟通力度,强化京津冀分支机构的区域联动,充分运用新市民征信、社保、公积金、电信移动通讯公司、公用事业缴费、医疗、税务、住房、民政、诉讼、金融业务记录等数据,加快推进新市民身份标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相关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和风控体系。
十一、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管理,不得进行误导性宣传,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切实提高新市民金融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十二、京津冀银行业、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宣传、政策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十三、京津冀地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创新新市民金融服务各类具体业务。北京银保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河北银保监局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研究并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定期报送北京银保监局、天津银保监局、河北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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