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李先生将64万元存银行,在不到一小时的时间里被盗刷五次,64万元存款只剩了19元。他找到存款行要求赔偿,被该行一口拒绝,李先生一纸诉状将该行起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发当天,李先生正在店里和客户洽谈生意,突然收到提示,账户有一笔199818元的转账。
看到提示消息,李先生仔细一看账户尾号发现是刚存入的那笔存单账户,这时又收到了一条提示,账户里又转出了一笔同样数额的资金。
他马上意识到是账户被盗刷了,随即联系存款行是什么原因有将近40万元的资金转帐。
而对方却说不出所以然来,李先生又提出将该账号马上冻结。而对方却说他们无权操作,让李先生必须到存款行柜台办理。
李先生意识到不能再耽误时间,必须马上去办理冻结不然恐怕账户里剩余的钱也难保。
他马上开车去存款行办理,同时李先生报了警。谁知就在他去该行的路上,李先生又连续收到了三条提示。
从店里到存款行短短15分钟的时间里,李先生的账户里剩余的存款再次被转账三次,到此,64万元的存款只剩了19元。
李先生赶到存款行,他觉得资金刚刚被转走,还有被追回的可能,要求该行帮忙查询资金的流向,但被存款行拒绝。
李先生报案后,民警对此事展开了调查,通过线索警方顺藤摸瓜,发现了嫌疑人谭某有作案动机,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问,谭某供述了作案细节:原来是他勾结该行内部的一名柜员,两人合谋作案转走了李先生的存款。
谭某交代,在李先生存款时,该柜员将搜集到的李先生个人资料交由给谭某,然后伪造了存款卡,两人合谋由谭某在深圳将李先生的存款分5次转盗走。
李先生认为,是该行柜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谭某提供信息,导致自己的存款被谭某转走。
况且,该行在接到自己要求冻结账户的电话后,没有及时对账户进行冻,才造成这笔存款的损失。
李先生提出,该行必须要对自己的存款损失进行赔偿。
而该行认为,冻结账户他们确实没有权限,并非故意不办理。
相反,出现这种情况,问题可能是出在李先生本身,意思是存款被盗刷,有可能是李先生泄露了个人信息造成的。
事后,李先生多次找存款行协商赔偿事宜,但都被拒绝。
李先生觉得,该行在客户存款被盗刷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逐将存款行告上法庭,诉求,该行赔偿自己的存款64万元及利息!
一、法庭上,李先生举证,存款卡一直在自己的手上,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存款是在深圳被盗刷,被盗刷时自己正在店里谈业务,当时有证人证明。
另外,自己在存款被盗刷十几分钟之内报了警,而且及时电话通知了存款行,也按照该行的要求赶到该行办理冻结业务。
警方以及该行都能证实自己存款被盗刷时,本人并不在盗刷所在地,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
而存款行在接到自己的电话时,应该第一时间将客户的存款冻结避免免损失。
而且,该行在自己咨询账户有异常资金转出时,没有及时给予自己帮助。
对于自己提出尽快冻结账户的建议也没有执行,而是要求自己去柜台办理冻结,在这个时间里,导致自己账户里的剩余资金被盗刷完。
通过民警调查得知,嫌疑人谭某和该行的柜员系合伙作案,他们通过窃取本人存款卡的信息,运用数据复制了伪卡。
然后通过伪卡而盗刷了卡内存款,这一问题的出现,恰恰说明了存款行在自己办理业务时发给自己使用的卡安全性存在瑕疵。
由此导致自己的存款卡被该行内部柜员复制伪卡,很明显是该行没有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另外,该行柜员监守自盗,盗取客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证明该行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本人并无过错,存款行应对自己的64万元存款进行赔偿。
二、对此存款行抗辩:因为李先生联系的并非开户行的总台,按规定他们行确实没有权限在存款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冻结资金,必须存款人前往柜台办理。
而且,李先生自身存在问题,在第一笔存款被盗刷后,他本人是可以马上用手机修改账户密码的,或者是拨打开户行电话挂失,以保全账户内的剩余金额。
由于李先前面错误的操作而耽误了时间,才导致账户内的存款全部被盗刷,由此可以看出,李先生是存在过错的。
另外,嫌疑人使用伪卡是在深圳盗取卡内金额的,而李先生前几天曾在深圳有一笔转账资金,由此可以怀疑存款人曾将密码泄露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存款被盗刷。
三、经审理认为,银行没有举证证明李先生泄露个人密码的证据。
作为发卡行,应首先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及识别伪卡的能力,从而制止嫌疑人的违法行为。
李先生和该行成立存款储蓄合同,该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且无法识别盗刷资金的伪卡。
李先生使用的是芯片磁条两用卡,而这种卡存在技术缺陷,法律条款已规定各行应发放芯片卡来替代磁条卡,该行没有做到这一点。
最终判决,存款行赔偿李先生64万元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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